区生态环境分局

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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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盛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曾任温州市环境监理支队工程师;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工程师;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科员;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主任科员;温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挂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2007.12高级工程师);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其间: 2010.11—2011.12挂职市环保局综合处副处长, 2011.12—2013.02挂职市环保局创模办负责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塘河管理处副处长;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珊溪水利枢纽分局局长;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教导员;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瓯海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

我的同事: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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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科(水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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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地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化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区委区政府美丽瓯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区“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大气土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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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及其他要素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制度和规范;参与相关领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及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直属单位或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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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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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本辖区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及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12369投诉电话的受理,并对环境污染投诉件进行批办、督办或直接调处;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新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对辐射单位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监察;负责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工作评审;负责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和水流域环境保护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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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景 山街道、新桥街道区域 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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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负责区域排污总量管理及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指导开展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国家、省、市、区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参与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全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和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瓯海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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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电话:

    0577-88612369

  • 联系电话:

    0577-88612369

  • 传  真:

    0577-88532617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时)8:30~12:00,14:30~18:00(夏令时)

  • 地  址:

    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