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37780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1-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3-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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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工业用地“临时退二进三”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6 15:3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工业用地“临时退二进三”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工业用地“临时退二进三”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和规范我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含“临时退二进三”)工作,加强实施项目批后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函〔2020〕26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处置对象

本方案处置对象是指瓯海区辖区范围位于温州市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范围内,现状(2020年11月1日前)已“临时退二进三”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处置原则

(一)一级区块线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和现状工业用地应予严格保护,从严管理。该区域范围工业企业不得“退二进三”,已经许可的“退二进三”在许可到期后应无条件恢复工业功能。确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公共绿地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且符合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区政府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规划功能转变手续。

(二)二级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予以保护,保留工业功能。该区域范围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退二进三”,确因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可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程序局部报批、调整。

(三)已划定实施功能转变的老旧工业区块应有序规范。该区域范围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需通过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四)辖区位于温州市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除上述区块以外的区域,应尊重历史,加强监管,有序管理。该区域范围工业企业可结合片区城市建设实施,对已经许可的“临时退二进三”或未经许可擅自“临时退二进三”行为采取从严监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一律予以整改、取缔;对经审核属于可暂时保留的“临时退二进三”用地,在该地块实施改造更新前,予以临时保留、过渡。

三、处置措施

针对我区现状“临时退二进三”到期未延期、未经许可擅自“临时退二进三”、已审批但超面积使用、已审批但私自变更经营业态等行为,各镇街(开发区)要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区消防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取缔一批、整改一批、临时保留过渡一批”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位于近期暂未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区块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对确因城市配套需要,可暂时保留、延期办理“临时退二进三”。具体处置措施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和已划定实施功能转变的老旧工业区块区域内,对符合办理“退二进三”的项目,按程序予以办理“退二进三”手续;对不符合办理“退二进三”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开发区)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功能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二)位于温州市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范围内,除一、二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和已划定实施功能转变的老旧工业区块以外的区域,按如下办法予以处置:

1.已审批“临时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时限到期前3个月,由属地镇街(开发区)向项目业主发送项目到期通知书。到期项目若继续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由属地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报区“退二进三”办公室审查,审查同意后,镇街(开发区)通知项目业主限期1个月内办理延期“临时退二进三”手续,项目业主补缴相应期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后,报区资规分局办理“临时退二进三”延期手续。延期项目土地收益金由区资规分局按标准计算并委托属地镇街(开发区)代为收取。

2.对未审批、少批多用及逾期未办理(补办、延期)的“临时退二进三”项目,由属地镇街(开发区)向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业主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书。项目业主要在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内整改到位,恢复原建筑的使用功能。逾期未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镇街(开发区)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超营业范围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处置;如需继续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的,项目业主自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属地镇街(开发区)提出申请,由属地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报区“退二进三”办公室审查,符合办理“退二进三”条件的,由区综合执法局按程序处罚完毕并补缴相应期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后,按上述程序申报“临时退二进三”补办手续。

(三)“临时退二进三”项目应当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四)“临时退二进三”土地收益金依据合同约定每年收取1次,不得减、免、缓,具体参照瓯海区域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收取(详见附件1),标准有效期3年。

(五)经依法许可“临时退二进三”的房屋(土地)在批准期限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功能用途予以补偿。

(六)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缴纳收益金的项目,不再按本方案规定的土地收益金标准补缴差价,但后续缴费期收益金缴纳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土地收益金标准缴纳。本方案发布前的收益金补缴,继续按原标准缴纳(如按本实施方案标准计算收益金低于原标准的,可按本方案标准缴纳)。本方案发布后的新批、续期项目收益金按本方案标准进行缴纳。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瓯海区规范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资规分局),区资规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通过建立信息收集、通报督查、会商协调等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同时建立“退二进三”企业数据库,纳入涉公合同精密智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资规分局负责“临时退二进三”项目《建筑功能临时改变意见书》的出具、延期“临时退二进三”项目收益金的计算、已审批未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催收;属地镇街(开发区)依据区资规分局委托负责代为收取“临时退二进三”项目土地收益金;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对未依法依规审批的“临时退二进三”项目逾期未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查处工作;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临时退二进三”手续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年审手续)和证照;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

(三)完善督考奖惩。建立“周督查、月通报、季考评”的督查机制,实行区政府分管领导“一月一会商”、区政府主要领导“一季一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奖惩激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节点目标任务的,由区政府予以约谈问责。

五、本文件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1.瓯海区域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docx.docx

           2. 附件2瓯海区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docx

          3. 附件3温州市区“退二进三”区块示意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