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强化科技发展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瓯海区重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瓯科〔202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瓯海区重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重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持续深化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发挥政府在产业技术创新应用中的战略规划、资源统筹等引导作用,强化科技发展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瓯海区重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包括“揭榜挂帅”专项项目和自主申报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组织管理。
(二)加强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科研信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
(四)加强分期补助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项目经费。
(五)组织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如需对区级科研项目进行终止的,应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交终止申请报告。
(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书等验收所需资料(具体见第七章)。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验收。
(六)配合区科技局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审计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绩效评估、验收等,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依据协议内容协助开展项目需求征集、指南编制、项目受理、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辅助性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公开向全社会征集产业共性技术、企业核心攻关技术、重大成果应用等技术需求。根据技术需求,按照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组织开展需求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梳理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凝练并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榜单)。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区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提供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聘任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期。鼓励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申报区级科研项目,企业研发强度作为立项参考指标之一。支持瓯海区域内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二)申报的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四)项目申报时,项目实施时间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作出明确约定,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承担重大项目的,需按财政补助经费给予不低于4倍的经费配套(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80%)。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区级项目(含国家、省、市级配套项目)不超过1项。
(二)同一企业承担区级在研项目(含国家、省、市级配套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区级项目不超过1项。
(四)同一项目市区两级立项采用就高原则。研究内容重复的项目已在市级立项的,不得申报区级项目;已在区级立项的,市级申请并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级项目终止申请,并退回已拨付项目财政经费。
(五)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根据《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项目申报单位需为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网络评审、专家会议评审、部门(科室)建议、行政决策等。
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专家网络评审。委托省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专家网络评审所需专家按照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由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其中市外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
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评审。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技术指标是否先进等进行评价打分。业务科室应根据网络评审结果淘汰不合格项目,对网络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现场考察评估或答辩。
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评审所需专家按照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由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预算编制合理性提出意见。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以上或者相当的职称(其中财务专家必须为会计师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从省、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在评审之前应当推举组长。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的程序和回避等规定。
立项建议。网评与会议评审分数权重比例为4:6,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行政决策。区科技局党组(班子)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中国瓯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实施,瓯海区重点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立项阶段工作流程为需求征集、榜单编制、榜单发布、揭榜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区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部门(丙方)(视需要)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可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请区科技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区科技局行政决策批准后,项目延长期内的管理按照实施期内执行。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实施绩效表等材料,如财政经费已使用,不能全部退回的应提交财政经费使用审计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仍处于《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三)项目未提交验收延期申请说明理由,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四)不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且未能提供相关凭证说明理由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项目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补助标准。按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预拨总经费的60%,验收通过后再下达40%。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发必需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浙财科教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区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参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向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绩效目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项目验收具体实施按照市科技局相关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真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五)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用户使用报告原则上需2个以上。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经费是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经费的拨付情况、经费的支出情况、经费的结余情况以及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七)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区科技局按照《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财政经费。
第三十四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信用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后满3年的项目以抽查的方式开展跟踪评估,关注项目成果的产业化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结果作为滚动支持和纳入科技奖励候选成果库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9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区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修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部门的管理办法变化,可参考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