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救助政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倾斜和特惠优待,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1年修改)等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一、确认条件
申报补助慰问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瓯海农业户口或泽雅镇水库移民农业转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出瓯海区的除外;
2.1973年至2015年期间生育收养子女数量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不能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可按本规定申报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政策。
二、发放标准
对象通过补助慰问金资格审核后,按附件1的标准给予发放补助慰问金,直至亡故。奖励扶助政策与补助慰问金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瓯海区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申请表》(附件3),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寸照片、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等有关证明资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已签署意见的《瓯海区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上报所在镇街。
(三)镇街审核。审核对象后,各镇街应向申请对象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每年要对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对象如有婚姻情况、户口性质变动及领养子女等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统筹协调,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政策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人登记、变更符合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建立一户一档,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准确完整。
(三)完善管理程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落实到户到人。
(四)严格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补助慰问资金的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实施办法(试行)》(瓯委办发〔2020〕4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