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1809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4-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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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15:0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举办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22〕23号)、《温州市卫健委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23〕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瓯海区所有依法登记并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包含一般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育部。

二、普惠认定

普惠性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学前教育前3岁以上但还无法入幼儿园小班的儿童)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服务质量等。

1.合理定价

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托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托育服务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的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以及乳儿班的费用,分别不得高于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0%、55%和60%;半日托(即托育服务小于4小时且在托的时间为半天或不足半天),费用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收费标准的70%;临时托、计时托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相应收费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规范收费

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

3.保证质量

托育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认定程序

1.机构申请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一般托育机构,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费标准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和托育费收费凭证、拟实施的各班型收费价格等;

(4)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附件2)。

已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园托育部,直接向区教育局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2.审核公示

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认定的托育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拟定普惠托育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

三、等级评定

(一)评定标准

按照《温州市卫健委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23〕108号)规定的《温州市托育机构星际评估标准》执行。

幼儿园托育部等级评定参照所在幼儿园的性质及等级,由区教育局负责。

(二)评定程序

1.申请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托育机构对照《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自评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相应星级评定申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托育机构的申报级别,对申请三星级、四星级托育机构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对申请五星级托育机构进行材料审核,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评定。

2.新备案托育机构且正常营业,可评定为准入级。正常营业满一年后可申请三星级或四星级评定。评定为四星级后满一年,可申请五星级评定。

3.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原则上市级每年安排1次,区级每年可安排2次,于每年4月上中旬或9月中下旬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符合评定要求的,2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四、补助发放

(一)补助标准

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对应辖区幼儿园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生均补助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予以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二)补助发放

原则上每年从上年度的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幼儿园托育部向区教育局提出补助申请,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五、退出机制及惩戒措施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普惠要求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出现以下情形,应取消该机构相应补助资格,已拨补助资金应予追回。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落实职责,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一)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按结算补助周期服务未满一年的;

(二)在结算补助周期内,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机构有失信惩戒记录;机构内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三)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行为。

(四)机构违反托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六、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及等级管理工作,做好资格认定、质量评估、绩效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符合普惠认定条件的一般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对应辖区幼儿园省二级生均补助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予以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三)公办幼儿园(不含委托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公办园)托班公用经费补助,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2倍给予补助。

(四)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pdf

          2.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pdf

          3.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儿童信息表.pdf

          4.温州市瓯海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