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71221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12-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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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2 15:3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目的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再审批,专升本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虽已下放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但目前由于浙江省教育政务服务网的设立审批事项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进行线上设立审批。经再三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市教育局同意县(市、区)区教育局作线下审批,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成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成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准入条件。我区高校周边此类机构较多,但办学条件参差不齐,还存在办学证照不齐现象,为规范本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和监管,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适用对象

瓯海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以成人学生为招生对象,以自学考试助学、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等文化课程类为培训内容的高等教育培训机构。

三、关键词解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

四、一问一答

1.哪些场所可以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房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房屋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允许适当突破用地、房屋使用性质,可配置在村集体配套用房、社区配套用房(包含物业用房)、养老、教育、商务办公建筑等。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工业及金融商务用地应严格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商务金融建筑使用功能临时转变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瓯海区工业企业“临时退二进三”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执行。

2.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场所的消防条件有何要求?

①对于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或已建成既往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因备案需求营业执照更名并经过部分场地改造,如未改变消防设施的,可出具施工图免审承诺书或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消防审查合格书,建成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如改变消防设施的,需严格按照住建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②对于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教育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予以执行。

3.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如何监管?

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①举办者将书面申请报告、拟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提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拟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踏勘,签署同意筹建与否意见。

②举办者取得同意筹建意见后,到登记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获《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③教育培训机构将设计图纸和同意筹建意见送交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若涉及提供餐饮服务)等部门审核,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④教育培训机构校舍装修完毕后,向区住建局提请验收,区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

⑤教育培训机构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设立材料(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五)款)。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原已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机关:区教育局

解读人:黄家骞

联系方式:0577-88596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