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6〕96号)进行修订,并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的适用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巡查员。
三、关键词解读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包含村级资金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
四、一问一答
1.哪些耕地属于补偿范围?
答:该项资金补偿范围是现状耕地,其中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包含村级资金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符合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村级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60 元。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平原地区,以各村年度耕地数量为准,耕地数量280亩以下(含280亩), 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补助费300元/月;280-580亩(含580亩),补助费480元/月;耕地数量580亩以上的,补助费600元/月;山区补助费按平原地区发放标准提升20%。具体考核扣减按照田长制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如何使用?
答: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
4.资金如何下达?
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本行政村年度承包耕地种植情况及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在规定时间之前上报所在镇街,各镇街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并公示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级审核并公示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镇街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巡查员。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解读人: 张慧慧
联系电话:0577-88505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