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70035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3〕6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3-0007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11-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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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1 10:23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瓯海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按照中央、省有关最新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瓯海区自2016年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来,成果显著,不仅提高了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也促进了耕地地力的有效提升,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2.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巡查员。

(二)资金标准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包含村级资金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

1.符合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村级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

耕保考核系数按照区政府对各镇街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田长制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排名前三名的镇街系数为1.1,最后三名镇街系数为0.9,其他镇街系数为1。

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所在行政村年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能按要求自行整改恢复原状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村级补偿资金10%;未能整改恢复原状的,“一票否决”,不予安排。所在行政村年度非法占用耕地为零的,给予所在行政村年度补偿资金的5%奖励;近三年连续非法占用耕地均为零的,再给予所在行政村年度补偿资金的10%奖励。

所在行政村年度“耕地智保”两非闭环处置超期3起以上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村级补偿资金10%。

所在行政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不带城镇村属性的耕地面积有增加的,对所在行政村年度补偿资金按增量比例增加奖励。增量比例计算方式:不带城镇村属性的耕地面积增加数/原有不带城镇村属性的耕地面积。

2.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平原地区,以各村年度耕地数量为准,耕地数量280亩以下(含280亩),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补助费300元/月;280-580亩(含580亩),补助费480元/月;耕地数量580亩以上的,补助费600元/月;山区补助费按平原地区发放标准提升20%。具体考核扣减按照田长制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各镇街每年12月底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年度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现状耕地面积以“三调”为基础,结合最新年度变更。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本行政村年度承包耕地种植情况及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于每年3月5日之前上报所在镇街。

2.各镇街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材料组织审核,统计年度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情况在镇街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有异议的,各镇街要重新审核并说明,审核后结果再次公示。

3.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汇总上报的耕地种植情况进行审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耕保考核系数、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在瓯海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7天。对于公告无异议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镇街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巡查员。有异议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根据各自职责重新审核并说明,审核后结果再次公示。

三、职责分工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的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公开。

(二)各镇街: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范围以及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相关情况的核查与统计;按时下拨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发放村级巡查员补助;指导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各镇街的耕保考核系数、“非农化”情况以及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情况;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上报的耕地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非粮化”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并指导街道开展资金监管。

(五)区财政局:筹措落实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村级资金和村级巡查员巡查补助等“田长制”建设资金;对各镇街汇总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核后的补偿资金审核把关;对各镇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与镇街、镇街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将耕地保护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违法“零新增”等任务纳入“军令状”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的;

3.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4.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区人民政府将各镇街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田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1日之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