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2-48734
  • 主题分类:部门及镇街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2-06-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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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7 10:40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一、起草背景

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

全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2021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3747元,该数据高于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21年8月起,我区最低工资调整为2280元/月,该数据高于原先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有必要调整2022年度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1874元/人(月标准1823元/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四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912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56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2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14元。由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即按照1824元、912元、456元、228元)执行。

(二)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孤儿、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30623元/人(月标准2552元/人)。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瓯海区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人:陈晓锋,联系电话:0577-885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