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2-48733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22〕5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0-2022-0002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2-06-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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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10:34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为切实强化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2022年度我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21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43747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573元调整为1823元,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四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912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56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2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14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由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即按照1824元、912元、456元、228元)执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2021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43747元,上述儿童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202元调整为2552元,补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