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景山街道办事处、娄桥街道办事处、潘桥街道办事处、梧田街道办事处、南白象街道办事处、郭溪街道办事处、三垟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丽岙街道办事处、仙岩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行使。自2022年7月24日起,由上述11个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6个方面共42项行政处罚权(详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等11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景山街道等11个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2022年7月24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本文件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等11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xlsx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