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标规则根据每年国家和省文件来对优抚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随国家的增长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是部分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全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090 元/人提高为1140元/人。三是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点户和老同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050元/人提高为1100 元/人。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份由原渠道单位一次性予以补发,2022年12月份开始按新的标准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方式:0577-86052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