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136/2022-56252
  • 文件编号:温瓯退役军人〔2022〕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62-2022-0002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2-12-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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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6:20 访问次数: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街道、泽雅镇党政综合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2022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均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022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均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补充兵员”),2022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均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三、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五至六级精神疾病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来调整(见附件3)。

四、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见附件4)。

五、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4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见附件4)。

六、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标准执行(见附件6)。

七、部分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全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090 元/人提高为1140元/人。

九、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点户和老同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050元/人提高为1100 元/人。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份由原渠道单位一次性予以补发,2022年12月份开始按新的标准发放。


附件:1.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含伤残人民警察)

2.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6.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0月22日      


附件1:

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含伤残人民警察)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06670

116270

9600

因公

103300

111560

8260

因病

99910

106900

6990

二级

因战

96530

105220

8690

因公

91450

98770

7320

因病

88030

94190

6160

三级

因战

84700

92320

7620

因公

79600

85970

6370

因病

74550

79770

5220

四级

因战

69420

75670

6250

因公

62670

67680

5010

因病

57590

61620

4030

五级

因战

54220

59100

4880

因公

47410

51200

3790

因病

44030

47110

3080

六级

因战

42360

46170

3810

因公

40080

43290

3210

因病

33860

36230

2370

七级

因战

32200

34780

2580

因公

28820

30840

2020

八级

因战

20330

21960

1630

因公

18610

19910

1300

九级

因战

16890

18240

1350

因公

13560

14510

950

十级

因战

11860

12810

950

因公

10140

10850

71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19114

128714

9600

因公

113494

121754

8260

因病

107875

114865

6990

二级

因战

107295

115985

8690

因公

101375

108695

7320

因病

95755

101915

6160

三级

因战

95175

102795

7620

因公

89266

95636

6370

因病

83356

88576

5220

四级

因战

82466

88716

6250

因公

76266

81276

5010

因病

70356

74386

4030

五级

因战

69766

74646

4880

因公

63557

67347

3790

因病

57937

61017

3080

六级

因战

57647

61457

3810

因公

52217

55427

3210

因病

46118

48488

2370

七级

因战

45828

48408

2580

因公

40208

42228

2020

八级

因战

38738

40368

1630

因公

33408

34708

1300

九级

因战

33118

34468

1350

因公

27499

28449

950

十级

因战

27209

28159

950

因公

21879

22589

710


附件3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占参照基数比例(%)

标准(元)

一级

因战

50

50297

因公

50

50297

因病

30

30178

二级

因战

50

50297

因公

50

50297

因病

30

30178

三级

因战

40

40238

因公

40

40238

因病

30

30178

四级

因战

40

40238

因公

40

40238

因病

30

30178

五级

因精神疾病

25

25149

六级

因精神疾病

25

25149


备注: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暂按原标准执行,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4: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原标准(元/月)

新标准(元/月)

增加

(元/月)

一、烈士遗属

4626

4880

254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152

4346

194

三、病故军人遗属

3703

3862

159

四、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时期入伍的

2818

2968

15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2654

2804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

2490

2640

150

其中:孤老复员军人

2818

2968

150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887

1937

50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

660

715

55

七、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

50

54

4

八、(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退役人员

950

1000

50

九、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

950

1000

50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月

类   别

原标准

元/月

现标准

(元/月)

增加

元/月

一、烈士遗属

2822

3076

254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424

2618

194

三、病故军人遗属

2281

2440

159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月

类   别

原标准

元/月

现标准

元/月

增加

元/月

四、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1880

2030

15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1816

1966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

1811

1961

15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15

765

50

六、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

750

800

50


附件6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

队员和老交通员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人·月

类  别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090

1140

50

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红点户、老同志

1050

110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