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55596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9-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7 14:5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主要背景一:2020年9月,在省委巡视组对我区存在工程变更执行不到位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后,金衍光常务副区长专题研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工程变更执行不到位情况自查自纠。根据各业主单位梳理,我局共收到区西部生态新城建设中心等9个单位提交的共计37个自查自纠项目的变更审查事项申请。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牵头组织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资规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审,37个自查自纠项目中,拟同意变更审查的项目13个(增加费用11个,共增加1245.01万元。减少费用2个,共减少186.17万元);变更理由不充分的项目1个(穗丰小学外墙保温及涂料变更);事后变更审查且根据区政府意见出具过审查意见的项目3个;审查后发现不属于工程较大变更或不属于区级财政统筹建设的项目16个;其他类项目4个(因规划未调整到位,或存在争议,需报请区政府专题研究的)。

主要背景二:2020年12月27日,王振勇书记在《领导参阅》第3期“审计反映我区工程造价监管机制亟待完善”专门批示:“建议区政府专题研究。为此,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结合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牵头对《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温瓯政发[2018]52号)进行修改完善。

本办法主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监管实施意见》(温发改基综〔2016〕65号)等文件制定。

二、前期研究讨论情况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项目,包括企业代建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省委巡视组意见和王振勇书记批示意见,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和先进地区做法,区发改局牵头对《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温瓯政发[2018]52号)进行修改完善。办法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程序更加规范,执行政策更到位,为各方主体提供更加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据。

目前,《办法》已完成部门多轮讨论和修改完善、意见征求(部门和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局党组讨论审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流程。该文件修改完善重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交通工程设计变更规定、工程变更过程运用瓯海区“合同钉”平台规范管理,在监督管理章节增加(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束性和惩戒性条款等内容。

(二)2021年5月28日区司法局出具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温瓯司文审〔2021〕9 号),并提出了两条法律意见。我局仔细研究后,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解释,具体内容见附件2和附件3,随后向分管区领导汇报,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规定工程变更定义以及工程变更原则。

(二)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批阶段设计变更涉及阶段:

针对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报批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下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5%以下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下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变更报批手续。

针对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部分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且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施工图须进行设计调整和优化。      (三)第三章——明确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工程变更等级分类(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所需资料、工作流程图与办理时限,以及应急抢险项目处置情况等。(四)第四章——监督管理:针对业主单位出现违规情况的处罚,以及对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的惩罚性扣款和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时间。

四、重点问题

(一)第一章中适用对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项目,包括企业代建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第三章中增加交通工程设计变更规定:交通工程项目按照省、市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审查额度属于区级权限的,按以上工程变更等级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或论证后,按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三)办法中增加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约定时限使变更流程更快捷高效。

联合审查会议应按需召开(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详见下图)。   


(四)工程变更过程运用瓯海区“合同钉”平台规范管理。充分运用瓯海区“合同钉”平台,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并将工程造价、过程变更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及时、如实录入瓯海区“合同钉”平台管理系统。

(五)在超概算达到规定额度履行人大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前,对因单纯由价格上涨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超概算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以下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直接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实际投资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并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温瓯人大常[2021]37号)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手续。

(六)在监督管理章节增加(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束性和惩戒性条款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由区发改局责令业主单位停止组织实施并限期整改,区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情节比较轻的,由区发改局进行约谈;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且情节较重并造成政府损失或多投入的,或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但未造成超概的,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

2.项目未批先建的,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调整工程造价(项目估算、概算或调整概算、预算)的,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的,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减考核分。

3.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后,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的惩罚性扣款和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情节严重的,业主单位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业主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

1.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报告与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每一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地下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2.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工程总造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3.造价咨询单位因失误造成概算咨询总误差率≥6%,以及存在较大幅度漏审漏项(占比超过5%)的,扣除30%的服务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处置。

4.工程监理单位有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业主单位擅自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履职不到位行为的,业主单位将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监理人员对联系单签证不及时、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例扣1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负有监督管理权限其他部门依法追究业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区发改局 

联系方式:0577-8852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