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2802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1〕1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1-0004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9-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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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7 14:44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项目,包括企业代建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监管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即施工图深化设计后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预算与批复概算相比较,部分单项工程费用或累计工程费用超出批复概算对应项费用的情况,且突破总概算的;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对已批准初步设计部分子项内容进行的修改;

(七)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设计错误及实际与设计不符等)。

第四条 工程变更原则

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工程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可以签发,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及实际与设计不符等。

2.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投资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可能超投资时,需慎重签发。

3.业主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竣工之前提出。在验收阶段,一般不再签发设计变更。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批阶段设计变更

第五条  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估算资金进行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投资超过1亿元(工程技术复杂的为5000万元)以上的,区发改局要求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予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按照实际情况,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超过概算要求调整估算、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下(不含,下同)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5%以下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下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上述两类情况的变更,在设计变更前由业主单位送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给予调整。若突破以上限额规定,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等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并按区政府意见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手续。

(二)施工图专业工程预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施工图须进行设计调整和优化。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变更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政策性调整、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的10%且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概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     

3.工程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4.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查意见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查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的10%且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但不足10%且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工程单次变更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但不足10%且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单次变更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交通工程项目按照省、市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工程变更审查额度属于区级权限的,按以上工程变更等级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项目业主单位为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变更由区发改局负责召集)组织审查或论证后,按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之前提出,也可由业主单位直接提出。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注明变更理由和预计增加的费用并提供预算明细表。业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造价清单),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一般变更,单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变更提出单位编制预算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咨询单位审核,经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实施,相关责任主体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详见附表: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变更技术审查表)。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召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再结合项目变更复杂情况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代表进行联合审查。业主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执行变更程序。

(三)重大变更一般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在联合审查的基础上报分管副区长(抄告单、会议纪要)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业主单位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联合审查会议应按需召开(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详见下表)。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实行工程合同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变更管理流程、一事一单一价、分段即时结算等规范化、精细化的工程合同以及造价管控措施。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管理,通过文字(文件、函件、记录、纪要、工程签证单等)、图片、图纸、实物、票据、电子档案等载体,使工程管理工作可追溯、可评价、可监督。

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快运用“互联网+管理”等手段,运用瓯海区“合同钉”平台,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并将工程造价、过程变更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及时、如实录入瓯海区“合同钉”平台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业主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再纳入财政资金拨付范畴。工程变更后引起工程概算调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区发改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单次设计变更估(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单位在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之前,应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和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及设计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发改局在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该设计变更的决定。设计变更确认后根据变更等级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或是区委、区政府提出交办事项需要特别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业主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业主单位应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

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备费等。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以审价为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工程(水利工程、低等级农村公路除外)施工招标前,业主单位要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已审查过施工图的进行会审,出具会审纪要、修改图、补充图及设计变更单,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投资预(概)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前,对因单纯由价格上涨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超概算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以下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直接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实际投资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温瓯人大常[2021]37号)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超估算、概算所需资金由业主单位或业主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请区政府予以追加落实或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予以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由区发改局责令业主单位停止组织实施并限期整改,区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情节比较轻的,由区发改局进行约谈;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但未造成超概的,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

(二)项目未批先建的,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调整工程造价(项目估算、概算或调整概算、预算)的,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的,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减考核分。

第二十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的惩罚性扣款和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情节严重的,业主单位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业主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报告与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每一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地下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工程总造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造价咨询单位因失误造成概算咨询总误差率≥6%,以及存在较大幅度漏审漏项(占比超过5%)的,扣除30%的服务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处置。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业主单位擅自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履职不到位行为的,业主单位将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业主和监理人员存在工程联系单签证不及时且造成损失的,或影响工程结算的,或存在管理失职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对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对应的经办、审核、审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发现监理人员对联系单签证不及时、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例扣1000元。

对违反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重并造成政府损失或多投入的,或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负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其他部门依法追究业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温瓯政发〔2018〕52号)停止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表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变更技术审查表

工程名称


变更内容


变更类型

□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联络单    □现场签证

变更理由


造价估算


审核流程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第三方咨询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组: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