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为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瓯海区完善特殊困难群体脱贫兜底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瓯委办发〔2019〕65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车辆认定标准
除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低保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低于8倍低保年标准的车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2.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低于8倍低保年标准的车辆,且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低于12倍低保年标准的车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二、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单独列户纳入低保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按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1750 元及以上;
2.尚未纳入低保边缘的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1750 元及以上,且按规定核定的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边缘条件。
(二)经济状况认定
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执行(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收入认定应计算子女赡养费。重病患者已成年的,父母抚养费可不计入本人收入,但鼓励其父母需按照负担能力适当给予帮助。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三、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1.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家庭,自救助之日起,设置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满需对该家庭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进行重新核算,不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予以注销。
2.低保低边家庭中有成员成年的,从该成员年满18周岁之日起,重新核定家庭收入状况,如发现收入超过标准的即设置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满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予以注销。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上述明确的若干问题,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