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19-29633
  • 文件编号:通告〔2019〕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19-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1-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失效)

发布日期:2019-02-03 10:3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大数据管理中心)

为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2019年2月4日至2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烧香、烧纸、燃放烟火爆竹、吸烟、焚烧垃圾、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镇街、村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严格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88225337、12119。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林业、公安等部门将予以依法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