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17-28019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17〕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17-0014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7-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瓯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1 10:3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加强、细化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二、申请主体及范围

  (一)申请主体指经发改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

  (二)范围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设施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八)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临时用地需要提供)。

  (九)其他

  1.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临时用地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审批流程

  (一)受理

  临时用地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受理,受理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项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复垦方案是否编制、是否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审查;复垦方案的论证由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

  (二)初审

  临时用地初审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主要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借地政策处理与土地补偿是否到位;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并负责与借地主体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并按规定做好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临时用地批后管理由镇街、国土、行政执法、规划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镇街,由镇街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复耕。

  (二)临时用地到期后,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组织复垦,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垦验收,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凭复垦验收报告由镇街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税务部门按规定退还耕地占用税;对相关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复垦义务的,由镇街组织负责代为履行,履行后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不再退还。

  本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

  编号:温土资建瓯[20XX]XX号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亩

用地申请单位


用地位置


勘测定界图号


主体工程


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申请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


农用地

基本农田


一般农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土地权属单位


土地性质分类面积

国有


集体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的出具意见)


土地管理所审查意见

负责人:           日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备注:土地权属单位、指提供土地的所有权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