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瓯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临时用地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临时用地范围认识不一致、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工作不到位、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出台了本实施细则。
二、重点内容
基于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细则》对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监管责任和使用后履行复垦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
针对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的问题,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并规定了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二)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职责和监管责任。
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审批程序,明确批后监管、执法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要求等。一是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申请受理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临时用地初审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和备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二是明确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责任。临时用地批后管理由镇街、国土、行政执法、规划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由镇街按照规定负责拆除复垦。
(三)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措施。
针对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履行不到位的问题,明确了临时用地到期后的具体要求,强化临时用地复垦监管责任。一是明确临时用地到期后的具体要求。因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按规定组织复垦。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责任。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退还耕地占用税;用地单位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镇街组织负责代为履行,履行后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不再退还。
三、执行时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瓯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于2017年7月1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