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各在瓯养老服务机构: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
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为深入推进瓯海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民养〔2025〕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依法设立并在本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工作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除外),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并由所在的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超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2.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3.按要求完成“浙里康养”系统中养老护理员日常打卡。
4.按要求在“浙里康养”系统中完成打卡学习,并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
二、补助标准
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岗位津贴补助,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200元、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200元。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申请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申请材料
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3.申请人员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需连续参保一年以上),超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工伤保险证明;5.申请人员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6.申请人员信用承诺书。
四、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1.采取“一月一申请”方式,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次月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自发现当月起一年内不予发放补贴。
2.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区本级每年年初养老服务经费列支(可包含省、市养老经费)。
五、其它说明
1.社会保险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缴纳的,可认定连续从事时间,但补贴应根据实际工作地分段申请。
2.“浙里康养”平台数据是护理员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各机构负责人需及时更新护理员信息。
3.本办法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温瓯民〔202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