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水政发〔2024〕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瓯海区改革运行情况,为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管理,瓯海区积极开展全区小型灌区农业用水成本价格核算,现将瓯海区农业用水成本价格核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2.《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
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浙价资〔2018〕157号);
5.《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科〔2018〕8号)。
二、核定结果
根据农业用水成本水价核算,全区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水价为0.22元/m3,其中自流渠灌作物0.15元/m3,提水渠灌作物成本水价0.21元/m3,提水高效节水灌溉作物0.38元/m3。
三、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省、市有新规定或定价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将重新调整农业水价。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