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8070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1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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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2 10:2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一、 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国家全面施行二孩、三孩政策以来,原未办结婚证生育、符合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等对象来电来访强烈,其主要诉求为原生育行为虽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但事实仅生育一个子女,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现希望能享受政府的关心关爱扶助政策。

二、文件修订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温瓯卫发〔2021〕45号)。

三、文件修订后主要内容

修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文件,全文主要由确认条件、确认条件解释、参保登记流程、扶助标准及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计发、有关保障及扶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监督管理及施行日期等组成。

第一条明确申报独生子女养老保险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二条就四个确认条件的具体认定做出详细的解释,并将未办结婚证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等情况予以纳入。

第三条明确参保登记流程。

第四条明确扶助的标准及资金筹集。

第六条规定了个人社保账户的建立、管理及养老金计发相关内容。

第六条规定了该政策与其他扶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七条从资金管理、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四、一问一答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瓯海区农业户口;②1980年-2015年期间生育收养子女数量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③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④参保当年男方年满45周岁或女方年满4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夫妻已离异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优先申报。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申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到哪里提交?

符合参保条件的夫妻一方,经配偶同意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夫妻双方签订《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协议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至村委会。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的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参照温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缴费,具体金额以人社部门公布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准。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要何时申报,补助金又是何时发放到位?

每年5月份左右,区卫生健康局会启动该项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就可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申请。11月底前,区卫生健康局会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将补助经费发放到参保对象市民卡银行账户中。

五、文件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黄唤微
      联系电话:0577-88538060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