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8064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4〕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4-0007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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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2 09:57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为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条件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瓯海区农业户口;

2.1980年-2015年期间生育收养子女数量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4.参保当年男方年满45周岁或女方年满4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夫妻已离异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优先申报。

二、参保登记流程

1.参保人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夫妻一方,经配偶同意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夫妻双方签订《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至村委会。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镇街。

3.镇街初审并张榜公示。镇街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

4.区卫生健康局复审。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上报的拟参保对象,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在瓯海区人民政府等官方网站进行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通知参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1.补助标准。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的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温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缴费,具体金额以人社部门公布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准。

2.参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和参保人共同负担,区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当年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参保人,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3.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先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的办法筹集。每年8月底前,区卫生健康局完成对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9月底前,由各镇街通知参保对象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10月底前,各镇街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核对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11月底前,区卫生健康局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将补助经费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

4.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参保对象,由镇街通知其限期缴纳。当年申报对象若在12月底前仍未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则视为自行放弃,停发当年补助。往年参保对象的上年7月至当年6月累计缴费月数大于等于6个月的,则以年为单位正常予以补助。往年参保对象的上年7月至当年6月累计缴费月数少于6个月的,则当年停发,但保留其享受资格。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参保对象自参保之日起,由区人力社保局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保对象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3.参保对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4.参保对象在缴费期间,其子女意外死亡,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延续参保,参保负担比例不变;再生育为政策多孩的,虽可继续参保,但养老保险费须由个人全额负担。

5.在参保期间,如参保人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的,其财政负担部分,必须一次性予以退回,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有关保障及扶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1.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条件的对象,若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补助金额的标准,由区财政予以补助。

2.对于当年男方年龄已超45周岁,女方年龄已超40周岁,且自愿放弃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对象,根据《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06〕75号)、《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08〕83号)和《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补助慰问金政策或特别扶助政策。

六、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本办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职责,负责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划拨工作;各镇街负责参保对象资格的初审核定、年审确认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参保对象的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区审计局负责监督。

七、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确认条件的解释



附件

关于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确认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瓯海区农业户口”的认定

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3.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未发生过户口迁移或变动的,则其户口性质以公安部门出具的2016年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情况说明为依据;

4.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后,若因婚嫁或夫妻挂靠发生户口迁移或变动的,则其户口性质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迁移前的户口性质为准;一方为本区农业户口,另一方因婚嫁或夫妻挂靠将户口迁入我区,且迁移前为农业户口的,符合本项条件。

二、关于“1980年-2015年期间生育收养子女数量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认定

1.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收养的,子女数量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年4月1日后收养子女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生育子女数量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参保:

(1)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生育时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未经审批的。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认定

1.现存子女数包括夫妻双方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收养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4.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2016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仍未生育,现无子女的,予以参保。

四、关于“参保当年男方年满45周岁或女方年满40周岁”的认定

1.参保享受对象姓名、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时间为准,与户口簿、户籍证明相符合;

2.年龄按个人计算,如2021年参保,男方须在1976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或女方须在1981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

3.按照人社部门关于参保对象“需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在男性年满45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当年及时申请参保的,给予15年财政补助,直到男性年满59周岁、女性年满54周岁为止;

4.未在年龄符合的当年及时申请的,即:申请时男性超过45周岁或女性超过40周岁的(2009年政策施行时就已超过该年龄的除外),从其实际申请参保的当年起给予财政补助,直到男性年满59周岁、女性年满54周岁为止。

五、下列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

1.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包括监内、监外服刑的);

2.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3.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非在编、非正式、临时人员等除外)及配偶;

4.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生育第一胎后不再生育的;

5.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养老保险补助前

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户口迁出本区的;

5.出现再生育或者再收养,导致子女数量增加的;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其他应退出发放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