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181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4-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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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16:1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补贴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瓯海区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根据《瓯海区共同富裕试点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瓯共富领〔2021〕1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形成“瓯有善育”标志性成果,决定在全区实施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瓯海区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中从事保育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持有与托育服务岗位技能相匹配的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

4.非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

二、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共2000元/人,分两次发放: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师资质证书后,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月数累计(可不连续)达到12个月的,拨付1000元补贴,当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月数累计达到24个月的(需再次提交审核),再拨付1000元补贴。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员相应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人员累计在岗月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5.申请人员银行账号;

6.岗位津贴内部公示资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信用承诺书。

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月数累计达到24个月后再次提交审核的,只需提供4、7两项材料。

四、补贴程序

岗位补贴按照公历年每年结算一次,托育服务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线上或线下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幼儿园托育部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审核后,4月底前发放至保育人员个人账户。申请人与托育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五、其他工作事项

1.资金来源。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区本级每年年初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费列支。

2.本通知所称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服务的托育机构。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用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