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61712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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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6 09:56 访问次数: 来源:综合二科

一、制订《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大孵化器集群发展战略。2022年4月22日,全市大孵化集群发展动员部署会召开,市主要领导在批示中指出,要高标准谋划布局大孵化集群建设,强化孵化空间打造、专业团队运营、基金规模扩容、科创项目引进和高端人才集聚。该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温州市大孵化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温政办〔2022〕26 号)、《瓯海区大孵化集群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温瓯政发〔2022〕2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制订。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本政策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的主要奖励政策有哪些?

答:(1)支持孵化空间拓展。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情况按一定条件给予补助。

(2)支持招引专业运营机构。鼓励专业运营机构来瓯海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新增实际运营面积给予补助。

(3)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4)支持示范孵化基地建设。对于政策实施之后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孵化基地,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励。

(5)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6)支持科技金融供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纳入科创指数贷支持范围。

(7)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入驻大罗山基金天使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可享受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财政扶持政策。

(8)鼓励高层次人才招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的,或者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9)支持优质项目集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团队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本政策的奖补对象是否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答: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五、《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还需注意什么事项?

答:1.本政策中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条款,参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金额均已包含上级规定的部分。

2.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3年7月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奖补。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吴朝辉   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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