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61714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3〕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3-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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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3 09:53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推进我区大孵化集群快速健康发展,培育强化创新主体,建设区域重要科创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拓展孵化空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投用满1年的,按新增孵化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招引专业机构运营。鼓励专业运营机构来瓯海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新增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年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每年补助最高120万元,连续补助2年。运营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三)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四)支持示范孵化基地创建。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参与市级示范孵化基地创建,对于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载体孵化效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0.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金融供给。鼓励银行结合孵化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对孵化企业的支撑作用,将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纳入科创指数贷支持范围,以精准金融服务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七)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进一步发挥大罗山基金(天使)村对大孵化集群发展的推动作用,鼓励入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对于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可享受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财政扶持政策。

(八)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满一年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4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招引区外符合温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且满一年,给予在孵企业每人1万元的引才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优质项目集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项目承担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大赛优胜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三等奖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优胜奖给予2万元的资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二)本政策中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条款,参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金额均已包含上级规定的部分。

(三)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自2023年7月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奖补。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