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7137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3〕1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3-0007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12-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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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6 16:5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瓯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化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价值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或者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政府提供的其他安置房源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二、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细则发布后实施的瓯海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三、房票票面价值

房票票面价值由两部分组成:1.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偿及奖励补助量化后的价值;2.本细则明确的房票奖励。

(一)量化房票价值。

1.货币补偿量化房票价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票票面价值包括《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奖励、补助等。

2.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房票价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产权调换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再根据征收当年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量化价值。

3.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另行支付)

(二)房票奖励。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房票价值15%以内奖励,具体比例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奖励在开具房票时,一并计算在票面价值中。

四、房票使用范围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购买政府指定的房源,并且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自建安置房

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房源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商定商品房

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可以使用房票的商定商品房。

(三)定向定价商品房

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建设,由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及土地利用情况统筹安排,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五、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自建安置房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自房票出票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可给予15%以内的房票奖励,一年内购买政府自建安置房的,可给予10%以内的房票奖励。

(二)自房票出票之日起,两年内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可给予10%以内的房票奖励,两年内购买政府自建安置房的,可给予5%以内的房票奖励。

(三)自房票出票之日起,两年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初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可延长房票有效期。房票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但不再予以计息。在延长有效期内,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给予10%以内的房票奖励;购买政府自建安置房的,给予5%以内的房票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货币化后,可以开具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但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也可以根据《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19号)等值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

七、房票的计息规则

房票持有期票面金额(不包括奖励)自出票之日(腾空之日视为出票之日)起以出票之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固定利率计息。

(一)房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商品房认购协议》(三方)签订之日。

(二)房票有效期内,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安置房置换协议》签订之日。

八、房票的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后,在有效期内的,可允许实名变更一次。

房票可全部变更或部分变更。部分变更的,其变更部分及剩余房票金额均不得低于50万元。房票变更需被征收人和受让人凭房票、房票转让协议、公证书等资料共同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办理。变更后的房票有效期、购房时点、利息和奖励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由房票持有人结算。变更后的房票,仅限于购买商定商品房或在房票到期后兑现。

房票原核发对象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不得变更。

(二)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经区政府审定后可延长有效期的除外)。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房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

(三)优先使用。购买多套房源的,按购买时间顺序,优先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

(四)使用房票购房时,若房票金额小于购房款,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若房票金额大于购房款,房票使用人需提交资料至征收实施单位拆票。

九、房票结算

(一)核发。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开具房票。

(二)购房或置换安置房。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直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需签订《安置房置换协议》作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依据。

(三)到期结算。在房票使用有效期内全部未使用或者部分未使用的,到期后停止计息,房票使用人可以持票至实施单位结算并退票,但未使用部分房票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等。

十、房票保障

(一)确定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定商品房房源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体名录以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单位备案。

(三)参与房票安置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

(一)以上房票相关政策,仅适用于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房票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