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46659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02-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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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4 16:3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区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切实保护全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现状,故制定发布《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瓯海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本区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四、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本办法共十章。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制定目的。规定了应当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的管理体制,确保辖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了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区财政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道与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切实配合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等职责。

第三章“审批程序”规定了县道建设单位为区公路管理中心,乡、村道建设单位为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的报批和实施。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路面宽度≥6.0米,路基宽度≥6.5米,应由区发改部门立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路面6.0米、路基6.5米以下的用地可按原来地类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做好林地审批。

第四章“养护管理”规定了日常养护、大中修、应急工程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章“工程管理”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15日,建设单位(镇街)需向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第六章“执法管理”明确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执法管理区域的执法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与村道不少于3米。

第七章“安全管理”明确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明确了自2022年起,区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7500元/年•公里,村道4500元/年•公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村道日常管养资金,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每个季度的检查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定期审计。

第九章“工作考核”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解读机关为区交通运输局,办公电话0577-88526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