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4665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2〕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2-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02-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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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15:4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切实保护全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9月1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本区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应当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的管理体制,确保辖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区发改、交通运输、财政、公安、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审计、生态环境、旅游等有关部门和供电、广电、通讯等相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具体负责全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相关制度; 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县乡道公路执法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村道公路执法管理工作;

(三)编制、修订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五)做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六)做好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道与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乡道与村道建设、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里程、任务等实际需要,落实乡村道专管员,原则上按每20公里/人—40公里/人的标准合理配置,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村道专管员经费不足部分由乡级政府自筹解决。

(二)组织建立乡、村道公路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公路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公路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依法做好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村道建设的实施管理;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为农村公路乡、村道总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职责,落实1名领导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人员。

第九条 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切实配合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的报批和实施。县道建设单位为区公路管理中心,乡、村道建设单位为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及普通服务站的建设改造,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文件为立项依据,区发改部门不再重新立项。其中,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路面宽度≥6.0米,路基宽度≥6.5米,应由区发改部门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土地等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路面6.0米、路基6.5米以下的用地按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图纸审查。农村公路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备案。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招标文件、造价进行审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工程的招标备案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建设的小额工程招标管理备案。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及瓯海区小额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质监备案。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开工前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具体见第二十五条。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参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执行。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公路,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时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中心、其它相关单位及专家参加。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完成工程内业资料和质量评定。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需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和应急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应急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受台风、雨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而损坏的修复工程。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日常养护:要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道)淤积物,确保排水畅通;做好小型塌方的清理以及路面坑洞修补,确保道路畅通。

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路面、路基、桥涵等需要改造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编制大中修计划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建议计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并上报。

应急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构造物(如桥、涵、挡墙等)倒塌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的,按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抢修,按交通应急工程办法先予实施并恢复通行,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核拨修复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建立自我调节、安全运转的救灾保险机制。

县道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业养护,乡、村道公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委托行政村实施乡、村道的养护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直接委托个人(农户)实行分段承包养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养护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数据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库及项目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工程计划的批复、设计审查、预算批复;

(四)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项目开工建设前15日,建设单位(镇街)需向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对于无立项文件或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批复的工程,不予受理。对于未申请监督的工程,不得予以备案。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质量评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乡、村道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抢修机制,及时抢通、修复,并加强管理。

第六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执法管理区域的执法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村道的执法管理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与村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如条件具备的,应尽可能通过新建、改造等措施逐步提高乡、村道通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道标志标线设置的指导工作。

依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区县道指路体系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道指路体系建设,确保指路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牌,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县道安全生产事宜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安全生产事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区财政农村公路建管养专项资金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自筹资金组成,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区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建管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安保)、应急等工程资金由区财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级财力予以落实,保障工程建设需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自2022年起,区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7500元/年·公里,村道4500元/年·公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区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负责筹措落实省市补助外的不足部分资金;农村公路的隧道照明和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安保设施维护、绿化管护、农村公路桥隧按期定检及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下改造等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村道日常管养资金,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每个季度的检查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具体办法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中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中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文件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8月10日印发的《温州市瓯海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