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46385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2〕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2-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02-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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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1 15:4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加强公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墓建设审批管理

(一)强化对公墓建设监管

进一步健全公墓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推行公墓现状图、建设规划图、墓穴样式图等“三张图”管理,加强对公墓建设的过程监督。公墓单位要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未按审批方案建设的,由区民政局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占地型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执行,公益性节地生态型公墓标准按《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执行。针对前期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但尚未启动或尚未完成建设的项目,鼓励公墓单位按一定比例建设节地生态型墓穴,以提高殡葬用地土地利用率。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公墓规划、审批、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在源头上堵住漏洞,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公墓单位的依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规划用地面积、超标准建设墓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公墓绿化不足的,各公墓单位要及时补种植绿,提高绿化覆盖率。

(二)强化公墓维护监管

各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按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维护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护墓管理人员雇佣、办公费用,墓地设施的安全、整洁费用,墓区内安全秩序、保洁、消防、绿化、配套设施的运转、维护等。公墓单位在墓穴使用维护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维护经费。维护时,公墓单位不得违反《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期外的公墓,公墓单位要持续做好公墓维护,自身确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护管理。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定期对维护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墓单位未按规定预留比例、管理、使用维护经费的,区民政局将依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墓穴售出已满20年需继续使用的,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单位应与墓穴使用人(家属)签订续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维护经费,一次性收取维护经费时间不得超过20年。

二、规范公墓价格管理

墓穴使用费管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文件执行。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墓地单位在墓穴建好后,须将公墓建设的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进行定价。公墓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价格管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规范公墓销售管理

公墓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墓服务范围进行销售,从严控制墓穴格位的预售(租),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迁葬证明方可提供,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墓穴售出后公墓单位应发给用户由民政部门监制的墓穴使用证(电子墓穴证),公墓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墓穴使用证。

四、推进公墓数字化管理

公墓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墓数字化改革,及时公布墓区建设、墓穴销售、墓穴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和营销活动。公墓单位要及时将公墓基本情况和已售墓穴情况等录入数字化平台,实行“一穴一码”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大监管,督查落实。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