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和《温州市瓯海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标杆实施方案(2021—2025年)》(瓯委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
3.《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
4.《温州市瓯海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标杆实施方案(2021—2025年)》(瓯委发〔2021〕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低保边缘标准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超过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按照新的标准计算,我区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为每人每1772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边缘标准从2022年2月6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瓯海区民政局
联系人:陈晓锋
联系方式:0577-885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