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6号)等规定,根据幼儿园申请,在调查摸底、成本调查监审、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予以核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瓯海区公办幼儿园大中小班保教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托班保教费标准可在大中小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三、对特别困难群体,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对保教费予以减免或者给予补助;
四、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保教费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此次保教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2021年秋季开始执行。
附件: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