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1653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1〕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1-0006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7-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5 17:3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瓯海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区级管理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教育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第七条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第八条 区发改局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听取相关意见。

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

第十条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