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5/2021-38949
  • 文件编号:温瓯科〔202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5-2021-0001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2021-04-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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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5 16:21 访问次数: 来源:区科技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经研究决定对《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温瓯科〔2020〕2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一点修改为:“成果转化券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项目。该类服务项目需签订规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登记,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或技术转让费的50%予以抵用。”。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创新券的使用者应及时通过浙江科技大脑上传合同等证明材料。载体在企业使用创新券后一年内需申请兑付,逾期不予以兑付。创新券一般每季度兑现一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我区范围内的地方载体,根据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名前20%的,每家给予实际兑付额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获得省、市级创新券补助的地方载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支持使用创新券。”。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23日起开始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