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37657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3-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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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5 16:34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清明节历来是我国祭祀祖先的节日,清明期间,我区气温将开始大幅度回升,又是春暖花开的时节,将有大量的人员进入林区旅游踏青,预计春耕农事用火与祭祀用火也将大量增加,清明节前后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清明节期间我区森林消防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1日。

(二)在禁火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要求在禁火期内各镇街、村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严格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切实负起责任,采取超常规措施,严管野外火源,严防火灾发生。

(四)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科学扑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88225337、12119。

(六)违反禁火令的处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科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电话:0577-8525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