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37658
  • 文件编号:通告〔202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1-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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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05 16:3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祭奠祖先、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为做好清明期间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1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文明扫墓祭祖新风。

四、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严格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88225337、12119。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