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37011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1-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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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及春节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9 14:53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出台背景

冬季天气干燥少雨,森林火险等级高,春节期间,人员进山游玩、祭祀扫墓等活动频繁,历来是森林火灾高发的季节。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确保度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故制定发布《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春节野外禁火期的期限,即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条规定了林区野外禁火期间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烧灰积肥;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坟草、烤火、野炊、吸烟、焚烧垃圾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第三条规定了政府的工作要求及单位和人的职责。各镇街、村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严格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置。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88225337、12119。

第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解读机关

《通告》解读机关为区应急管理局,办公电话:0577-8525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