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35422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9-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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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8 09:3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现将《瓯海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区委全会报告和区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响应区委主要领导提出的“要招引大项目,要对招引大项目大奖,要奖到心动”的号召,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激发全社会参与招商的积极性,形成全民招商的态势,促进更多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带动引领性强的产业项目集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在《瓯海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瓯海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原办法已终止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优化更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别从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及标准、奖励金支付及申请、一事一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1.奖励对象。在招引重大项目工作中起关键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引荐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中。

2.奖励条件及标准。办法对全区引进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规定,并按产业项目实际投资、外资投资金额分别予以奖励。

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从1亿至20亿分为5个奖励梯级、外资不分梯级,对引荐人按不同完成成绩给予奖金奖励。

3.奖励金支付及申请。办法对引荐产业项目的按签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投产、投资达100%等时点分3段进行奖励,外资项目引荐方按实际到位50%、100%两个时点分2段进行奖励。对机构、个人奖励金申请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路径。

4.对未达奖励起点标准的项目,但其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特别巨大、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其引荐奖励可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5.明确了项目引荐人、项目主体与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责任,项目主体与引荐人相互担保,对项目真实情况负责,对虚假包装、套取奖励等行为作出约束。


(二)对原《瓯海区重点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1+1+10”产业政策体系)的更新

1.原办法机构和个人引荐奖励区别很大,此次更新为机构和个人统一标准,旨在奖到心动,激发全社会招商激情,形成全员招商良好氛围。

2.办法对产业项目、外资投资的奖励进行了调整。产业项目从1亿、2亿、5亿、10亿、20亿分5个梯级奖励,引荐奖金从10万到150万,单体制造业项目奖励翻倍计算,高可享受300万元奖励。外资投资起点下降至200万美元(原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若该到位外资投资到产业项目,则可享受叠加奖励,其中投资单体制造业的项目最高可享受600万元奖励。

3.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的兑现时点,产业项目引荐奖励在项目正式签约(协议需报区政府认定)后兑现30%奖励,取得施工许可证(非供地项目按项目投产)后兑现50%奖励,项目协议投资额达到100%时再兑现20%奖金。外资项目引荐奖励在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以上,兑现50%奖金,全部到位后兑现剩余奖励。

4.本办法突出引荐项目的质量保障,要求项目引荐人、项目主体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在兑现奖励前签订三方协议,项目主体与引荐人相互担保,对项目真实情况负责,若引荐人通过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荐奖励的,项目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