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区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慈善工作,指导开展日常性捐赠工作,承担对口支援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