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5572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0〕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0-0006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5-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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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20-05-09 10:5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文件内容有修改,具体详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瓯政发〔2021〕194号)附件2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领和推动我区制造业转型发展,使智能制造成为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拓宽企业购买智能制造装备的途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装备,实施智能制造,实现智能工段、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不超过20个项目的融资租赁贴息补助。

第四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装备实施智能制造的,根据单个企业当年融资租赁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贴息金额200万元。

单个企业申报的合同融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贴息金额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租金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给予贴息,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项目数超过20个时,根据企业当年融资租赁租金额排序取前20名;总金额超过500万元时,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项目入库。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局登记入库。

(二)资金申报。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项目评审。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确定补助金额。

(四)公示和下达。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拟补助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在线拨付企业。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收到补助资金后,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后,十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作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获得融资租赁贴息补助后,经审核符合市、区技改项目补助条件的,可按还本额度视同技改项目再给予补助。根据《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19〕44号)文件精神,“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规定不得享受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