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2951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0〕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0-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3-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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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浙南闽北赣东进口商品集散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02 15:3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推动温州进口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升温州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进口商品“世界超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发展

(一)积极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1.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且货物运输到温州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的奖励,其中母婴用品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冰鲜水产品类等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温州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奖励。

2.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货物运输到温州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温州的,参照货到温州奖励标准的1/3享受。

(二)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3元的奖励 。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该条与第(一)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进口商贸总部培育

(三)鼓励企业租赁仓储场所。日用消费品运输到温州并在温州范围内租赁一般仓储的,年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5万元租金补贴,每达到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仓储补助。

(四)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和开展商贸活动

1.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给予实际支出费用80%的补助,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促销类活动不超过20万元。

2.参加国内重点进口商品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

3.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各类进口展,设立温州进口商品整体形象馆(区),且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参展企业的展位费、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全额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

4.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或其他机构组团境内外展会或境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给予商协会或其他机构3万元补助。

本条第一款全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三、四款累计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拓展营销网络。支持总部在瓯海的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直销连锁网络,设立一家实体店,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并在店招体现温州(瓯海)进口商品整体形象,经商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家。

(六)鼓励规模经营

1.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年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3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的,年销售额达到700万元、14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三、支持指定平台发挥进口货物集散功能

(七)支持指定口岸发展

1.对通过温州港进口的肉类、水果、水生动物、冰鲜产品等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2.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海上全程提单和保税进口至温州港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2100元/自然箱、11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补助。

(八)支持保税物流发展

1.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瓯江口保税物流中心、瓯海公共保税仓库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2100元/自然箱、11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补助。通过“义新欧”班列到温州后直接运输至瓯江口保税物流中心、瓯海公共保税仓库内清关的,给予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2.鼓励提高保税仓利用率。按入驻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100%的仓库租金补助,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予以80%的仓库租金补助。

3.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另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300万美元,另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基础设施改造。投建或承租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冷冻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义新欧”回程班列运输进口货物。对通过“义新欧”班列运输且在温州清关的日用消费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一)条、第(二)条不重复享受。

(十)支持市场贸易平台建设

1.鼓励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对在瓯海区范围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按房屋实际租金给予主体单位前二年租金100%的补助,第三年房屋租金50%的补助,同时对于新入驻的企业,给予展厅实际装修费用30%、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补助。

2.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建设浙南闽北赣东进口商品集散中心专区。经认定的,专区年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入驻专区企业当年度在线销售总额1%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同比增长30%以上)。

3.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进口平台主办方企业探索“假一赔十”等先行赔付制度,奖优惩劣,树立温州进口市场正品形象。对组织50家(含)以上企业参与先行赔付联盟且运作良好的,给予组织方每年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品牌发展

(十一)支持企业获得进口商品代理权。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特色经营。投入运营后一周年年进口超过200万美元或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综合性商品展馆和国家特色展馆,经认定后给予50%的装修补贴,每个展馆累计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设立国家特色商品馆。企业设立的国家特色商品馆得到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或该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授权为国家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10万元。

五、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十四)支持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支持进口代理企业发展。对从事进口报关业务并通过温州海关完成进口报关的,给予代理企业每票50元的补助。对从事中文标签审核的,给予代理企业每个标签200元的补助。

(十六)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在温州设立代表处,从事贸易促进工作。国家级商协会在温州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每年提供2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

六、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十七)对进口日用消费品并在温州实现销售的企业,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市区两级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50%的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市区两级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80%的奖励。计算奖励的销售额不大于该企业同期进口额的2倍(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七、其他说明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瓯海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并注册入驻在温州全球商品贸易港、温州(瓯海)华侨进口产业基地等温州进口商品集散中心指定平台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二)本意见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三)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未享受的业绩按上一轮政策执行;按周年计算但未满周年的业绩,按实际时间、额度折算。国家、省、市、区政策与本意见奖励事项一致的,不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

(四)本意见未作特殊说明的产品均指日用消费品类产品。

(五)对涉及到大宗商品贸易的采取“一事一议”,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浙南闽北赣东进口商品集散中心核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温瓯政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