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用能负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将温发改价〔2020〕14号文件转发相关单位。
二、明确要求
考虑到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特殊时期,提出补充意见,明确各水厂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用户,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均下调10%,并测算到户价格。将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和温发改价〔2020〕14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将工作做实做细,让企业共享政策红利。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