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2/2021-36930
  • 文件编号:温瓯发改〔2020〕1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2-2020-0004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1-01-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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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瓯海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16:1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瓯海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瓯海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瓯海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温发改资环〔20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培育壮大替代产业,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助力美丽瓯海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区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

到2021年底,瓯海建成区的商场、超市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

到2022年底,完成“无废城市”建设;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到2023年底,瓯海建成区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区所有宾馆、酒店、民宿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全区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

到2025年底,农村地区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等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各镇街(开发区)均有参与,不再列出)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1年底,瓯海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3年底,瓯海建成区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食堂先行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区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瓯海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3年底,瓯海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餐饮外卖领域。(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0年底,在全区星级宾馆、酒店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并逐步延伸至其他宾馆、酒店、民宿。到2022年底,全区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3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区文广旅体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区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3年底,全区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一)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使用塑料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地膜产品。(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1.创新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模式。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鼓励采用“积分、商业券、折扣”等措施激励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选择绿色替代产品。(区商务局)

2.建立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农膜管理新模式。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膜使用记录台账,农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记录台账。鼓励农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膜科学使用水平。(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替代产业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加强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排摸全市淘汰类塑料制品产能,引导传统塑料制品企业主动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鼓励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培育一批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支持可降解材料和生物基、全生物降解等替代产品的补链和扩能项目建设,满足我区替代产品推广应用需要。(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塑料污染治理科技经费投入力度。系统梳理关键核心技术清单,组织实施科研攻关项目。强化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一)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在写字楼、车站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健全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体系,制定“以旧换新”“有偿使用”等激励机制;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以创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城市为契机,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加快推进西向填埋场一般工业固废(非燃烧类固废)填埋区技改项目和废活性炭再生项目建设。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全部进行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一)落实法规制度和标准

严格执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和绿色设计导则。从严落实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积极宣贯落实温州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快递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提升快递包装回收水平,促进包装减量和可循环利用。执行温州市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并探索建立瓯海区相关管理和评价标准。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支持政策

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扩能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重点解决用地、用能等要素资源。优先支持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对可降解塑料制品产业培育和治塑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推行非接触、智慧化塑料环境污染监管。建立塑料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投诉举报信息。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估体系,制定具体推进计划,实化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商制度,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美丽瓯海、垃圾分类、文明创建等专项考核当中。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部门和镇街(开发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区各有关单位、镇街(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示范引领

争创快递包装回收示范城市、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省级示范试点,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建设、绿色包装等示范试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示范试点经验做法,有效带动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典型。组织推出短视频、动漫等新媒体作品,增强趣味性和可读性。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 年版)

附件

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 年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2020 年涉及的禁限部分品类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其他

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