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35583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0〕8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0-0015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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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征迁地块拆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7 10:4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征迁地块拆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征迁地块拆后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征迁地块拆后建筑垃圾处置及现场管理工作,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温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瓯海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实施的征迁地块建筑物(含建筑物、管网、临时建筑等及其附属设施等)垃圾处置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统筹,属地管理。区政府统筹拆后管理工作,形成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工作体系。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所在辖区内征迁地块的日常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委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进行。

(二)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前期审核、执法保障等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征收服务中心做好拆后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环境优先,资源利用。征迁地块建筑垃圾要大力推进分类收运、分类处置,促进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切实提高我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再生利用水平。征迁完成地块要做到地块平整,有围挡、有覆膜等,确保无新增违法建筑物、无新增垃圾、无新增杂物堆放、地块无擅自使用。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属地镇街要结合征迁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加快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

3.房屋拆除费用预算在20万元内的,属地镇街可通过直接发包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确定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与房屋拆除合并招投标的需分别单列每项价格。具体建筑垃圾量由区征收服务中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进行核定,区财政局按40元/立方米给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垃圾清运补贴。

4.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预定工期、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等。

5.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加强建筑垃圾收运管理,完善现有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收集分拣,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通过严格监控、加强巡查、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等措施,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二)征迁地块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2.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迁地块现场周围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时,应不间断洒水,严格控制扬尘,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使用机械拆除作业的,应当配备水喷淋等防尘设施。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4.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及时清运拆卸的物料及各种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集中堆放,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做好保洁等文明措施,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尤其是沿河地块,应做好建筑垃圾隔离和覆盖,防止污染水体。征迁地块出口路面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征迁地块。

5.拆除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绿化或其他相应措施,经常洒水,防治扬尘。 

6.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在征迁地块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附则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增杂物堆放、地块无擅自使用。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属地镇街要结合征迁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加快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

3.房屋拆除费用预算在20万元内的,属地镇街可通过直接发包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确定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与房屋拆除合并招投标的需分别单列每项价格。具体建筑垃圾量由区征收服务中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进行核定,区财政局按40元/立方米给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垃圾清运补贴。

4.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预定工期、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等。

5.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加强建筑垃圾收运管理,完善现有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收集分拣,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通过严格监控、加强巡查、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等措施,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二)征迁地块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2.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迁地块现场周围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时,应不间断洒水,严格控制扬尘,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使用机械拆除作业的,应当配备水喷淋等防尘设施。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4.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及时清运拆卸的物料及各种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集中堆放,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做好保洁等文明措施,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尤其是沿河地块,应做好建筑垃圾隔离和覆盖,防止污染水体。征迁地块出口路面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征迁地块。

5.拆除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绿化或其他相应措施,经常洒水,防治扬尘。 

6.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在征迁地块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附则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