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殖规律,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鸟类全年禁止捕猎。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需要的除外。
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88277003。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