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19-2865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19〕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DH00-2019-0006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6-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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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瓯海区户外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发布日期:2019-06-14 15:57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户外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户外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户外公益广告发展,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从事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和对户外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公共空间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宣传安全应急知识,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户外公益广告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三)设置在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立杆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及大型高立柱的各类户外广告;

(四)设置在交通工具、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移动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

(五)设置在室内但发布于户外公共空间的各类户外广告;

(六)其他利用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公益广告。

第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指导协调下开展。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实施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

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各镇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工作。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益广告相关工作,全力予以支持。  

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的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应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户外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年度规划应对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主题、数量、设施位置、形式、发布主体等事项作出统筹、协调。

有关单位需要发布下一年度户外公益广告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宣传主题和广告内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已列入年度规划的公益广告项目。

第八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脚本、图样、文字、录音、录像、户外广告位置图等资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宣传法治建设、廉政教育、重要决策等;

(三)宣传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

(四)宣传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等;

(五)宣传温州和瓯海历史文化、弘扬瓯越城市精神等。

第十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鼓励诚信守法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款项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城区主要道路、高速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具体内容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负责发布。各镇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并在各类基层宣传栏设置固定区域用于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任何商业广告,不得空置。

利用公共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设施出租人应在承租协议中与承租人明确该广告设施必须预留不低于20%的空间或时段刊播公益广告。

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在围挡上发布公益广告。政府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其他建设项目也应发布相当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市容标准、技术规范和温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瓯海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处罚。

第十四条  因举办展会、节庆、大型比赛等非商业活动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处罚。

第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公益广告相关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户外公益广告发布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