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1.法制背景:
(1)我区2013年出台《瓯海区公园绿地管理养护办法》;
(2)2014年《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温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试行)》出台;
(3)2016年《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出台
(4)2017年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修订;《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5)2018年《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重新修订、《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出台。
2.绿化管养背景:
(1)现行《瓯海区公园绿地管理养护办法》有关范围划分、管理职责、标准要求等内容不满能足新法制形势和新标准的要求;
(2)修订后的法规和新出台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新的标准需要在实际中系统地实施;
(3)园林绿化管养的移交环节,法规等各级规范性文件只是一般提及,缺少可与各种情况对口的可操作性条文规定;
(4)我区由于移交操作不规范,绿地管养职责不清,绿地失养情况频有发生,不利于“科技新区、山水瓯海”的打造。
二、制定依据(现行《瓯海区公园绿地管理养护办法》没有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温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温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试行)》和《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及《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温州市城区园林绿化设施考核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及与现行《瓯海区公园绿地管理养护办法》比较
瓯海区城区绿地管理养护办法(新办法) 一、绿地区域划分 (一)区管绿地范围 1.全区范围内新建或改建的面积在5公顷以上、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的城市公园; 2.全区范围内市政道路主次干道附属绿地及与主次干道相连接,影响道路景观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中绿地和防护绿地; 3.海拔50米以下的古树名木; 4.区政府指定为区管的绿地。 (二)镇(街)管绿地范围 除区管绿地外,其他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均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属地管养绿地。 (三)单位(小区)管绿地范围 单位、居住、商业、办公等附属绿地分别为单位和业主管养绿地。 (四)经营单位管绿地范围 生产绿地为经营单位管养绿地 (五)其他绿地范围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为建设单位管养绿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运输、塘河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瓯海区公园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现行) 一、范围划分 1.区管公园绿地 (1)区级综合性公园和公园绿地。全区范围内新建或改建的、面积在5公顷以上、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的城市公园和区政府指定为区管的公园绿地。 (2)主要道路附属绿地。瓯海大道、温瑞大道、温瞿公路、南浦路瓯海段、大连路、连云港路、宁波路等7条道路附属绿地。 (3)海拔50米以下的古树名木。 2.除区管绿地外,其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均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属地管理绿地。 |
二、职责分工 区管绿地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养;镇(街)管绿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负责管养;单位(小区)管绿地,分别由单位和相应业主负责管养;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养;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新建绿地施工养护期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林业、交通运输、塘河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养。 三、标准要求 绿地管养标准参照《温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温综法发〔2017〕23号)和《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温综法发〔2018〕1号)(附后)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区管绿地执行一级养护标准,其他绿地根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并逐渐达到一级养护标准。 养护经费标准,依据《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 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公园绿地设施 9 元/平方米,行道树80 元/株,古树名木3000 元/株),今后市政府养护经费标准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四、移交管理(现行没有) 绿地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完成绿地移交有关事宜,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合格的一系列工程建设资料和苗木、家具、建(构)筑物、铺装、给排水系统、照明用电系统、监控系统与空调、车辆、用具、办公用品等一定数量实物移交及用水用电转户衔接,移交书签署等(见附件1)。 绿地移交资料必须满足后续管理,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某个环节基建程序不到位,导致资料缺少的,其工程管理基本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并移交,包括工程建设概况、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总平面图(绿地面积范围)和苗木、家具、用水用电、建(构)筑物等实物清单。 绿地工程移交时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主管单位介入施工养护期,提前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进行绿化管养的,其绿化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供管养资金保障和管养基本资料;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2个月内完成移交。 市级以上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移交或委托管养,按照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二、管理职责 区管公园绿地由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和养护;除区管绿地外的其他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 三、标准要求 公园绿地管理和养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温州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公园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行道树养护管理标准、古树名木管理养护标准、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承包质量评分标准见附表。(绿地管养没有分级、养护经费标准) |
五、考核管理 考核主要包括植物养护、设施维护、安保、保洁和工作台账等方面,考核方式采取季度专题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抽查与群众举报、数字城管和上级交办、督办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考核小组不少于2人,抽查量不得少于考核总体的30%,重点区域不得遗漏。区管绿地具体根据各绿地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中《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养的绿地根据《瓯海区城区绿地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执行。 六、经费保障 区管绿地管理养护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除区管绿地外的其他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养护经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承担,区政府根据养护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一季度一结算,补助金额为2019年镇、街和经济开发区绿化管养明细(附后)相应量,按上款养护经费标准核定。考核95分以上的单位,给予补助金额的40%,考核90-95分的单位,给予补助金额的30%,考核70-90分的单位,给予补助金额的20%,考核70分以下不予补助。单位、居住、商业、办公等附属绿地养护经费分别由单位和业主负责落实承担;生产绿地养护经费由经营单位承担。 | (提及)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公园绿地管理养护考评机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园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四、经费来源 区管公园绿地管理养护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除区管绿地外的其他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 |
四、适用范围: 瓯海区城区绿地
五、目的:与时俱进完善管理制度, 促进全区城区绿地规范化管理,提升绿地管养水平,适应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管理要求。
六、解读机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解读人:金东东 职务:园林绿化科科长
八、联系方式:88534910(647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