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19-28705
  • 主题分类:部门及镇街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9-0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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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7 15:59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1、《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适用的区域?

答:适用于瓯海区区域内。

2、《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适用的对象?

答: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除低保、低保边缘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3、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哪些对象需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第一、二、四类对象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如何区分把握?

答:外来人员共分为三类,但在温就学学生,若户口已迁至温州市区,则按温州户籍人口适用于临时救助;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同时提供《浙江省居住证》;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需把握这类对象突发困难是发生在温州市区。

5、特困人员可否申请临时救助?

答:分散供养对象可参照低保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集中供养对象不能再申请临时救助。

6、《细则》中第三类对象的定义为,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其中“突发事件”具体指什么?

答:“突发事件”具体指各类意外事件以及突发疾病(包括突发疾病引发的后续治疗)。

7、临时救助一年内可以重复申请吗?

答: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8、60周岁以上未持有低保、低保边缘证的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需要计算子女赡养能力吗?

答:60周岁以上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子女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房产、工商3项信息,不再计算赡养费。

9、支出型救助中,因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大,申请临时救助的,医疗费用支出设起付线吗?

答: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但需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申请临时救助。

10、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如何理解以及实际如何计算?

答:自负部分为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合规费用减去社保报销以及医疗救助后的剩余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指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总费用减去社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自负部分后的剩余费用。例如一张医疗票据医疗总费用为10000元,符合医保费用5000元,医保报销金额2000元,医疗救助金额2400元,那么自负费用为5000元(符合医保费用)-2000(医保报销金额)元-2400元(医疗救助金额)=600元,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为10000元(医疗总费用)-2000元(医保报销金额)-2400元(医疗救助金额)-600元(自负费用)=5000元。

11、因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救助几年?

答:按每学年给予救助,例如高等教育为四年制,可连续四年申请临时救助。

12、家庭主要劳动力如何理解?

答:家庭主要劳动力是指16周岁(含)至60周岁(不含)内具备劳动能力,且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本《细则》对于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规定家庭成员必须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此,家庭16周岁(不含)以内,60周岁(含)以上成员死亡不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具体如何操作?

答:由于房屋损毁情况较为复杂,各区要参照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14、《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是指什么?

答:指对在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需求的对象,通过填写《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由社会组织按需为对象提供物资以外的生活帮扶、心灵呵护等更有针对性的救助服务。各地可通过明确社会组织准入条件,保障服务质量。

15、针对个别情形未在《细则》中列出,但实际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通过启动瓯海区救急难基金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