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19-28678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19〕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0-2019-0001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9-01-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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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2 17:5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低保边缘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其他本地户籍人员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4.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人员原则上不给予救助,分散供养人员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计算方法

一般的门诊不给予救助,只计算住院和特殊门诊类型给予计算,并扣除社保报销、医疗救助费用、慈善救助、优抚救助、残联等社会渠道的其他救助后给予计算救助费用。

三、临时救助后,家庭确实还存在特别困难的,可启动救急难基金给予救助。

四、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参照《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建立瓯海区新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温瓯民〔2013〕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临时救助标

            3.温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pdf

附件2.xls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