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927号)等有关要求,经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瓯海区(第一批次)历史遗留矿山(无主废弃)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77-882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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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2026年1月29日